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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局、省级广播影视局。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程序(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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